如果學期成績不及格,會被學校退學嗎?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學生學期學業學習成效不佳達期中預警標準或學期平均成績不及格者 (學士班未達 GPA2.00 以上;碩士班未達 GPA2.70 以上) 應接受學習輔導,相關輔導依本校學習輔導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連續二學期或累計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且歷年修習學分數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另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未達十學分(含)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政府相 關單位鑑定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得不受前述之限制。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項學分數內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