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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GPA?

依據學則第37條規定,本校成績主要是採取等第記分法辦理。核計學生成績之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積分(GP值)

百分計分法

等第記分法

積分(GP值)

百分計分法

等第記分法

4.5

90-100

A+

2.5

67-69

C+

4.0

85-89

A

2.3

63-66

C

3.7

80-84

A-

2.0

60-62

C-

3.3

77-79

B+

1.0

50-59

D

3.0

73-76

B

0.0

<50

E

2.7

70-72

B-

 

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學分積。 
  (二)學生所選各科目學分之總合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四)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 
  (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成績在內。 
  (六)採通過、不通過之方式評定者,僅列計學分數,不列入平均成績計算。

二、畢業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範例: 
王大明修課如下:

科目

學分

成績

計算公式

學分積

生物

3

A+

3×4.5

13.5 

遺傳學

2

B-

2×2.7

5.4 

合計

5

 

(3×4.5)+(2×2.7)

18.9 

平均(GPA)

 

 

18.9÷5

3.78 

註:採通過、不通過之方式評定者,僅列計學分數,不列入平均成績計算。

依照國立東華大學 學則,第43項規定,學士班學期平均未達 GPA 2.00 以上;碩士班未達 GPA 2.70 以上應接受學習輔導。 連續二學期或累計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且歷年修習學分數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另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未達十學分(含)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政府相關單位鑑定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得不受前述之限制。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項學分數內核計。

東華百分比等第對照表 NDHU Student Grade Equivalency Table for Off-Campus Scholarship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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