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為強化本學系(前為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基本核心課程學習,掌握學生於專業基礎課程之學習效能,並期能檢核本學系學生專業核心能力學習成果及作為評定『專題研究』成績。訂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憲法與行政法、民法、刑法、原住民族法規等科目基礎學科會考。
(二)藉由勵學測驗激發學生同儕學習競賽,養成同學努力好學之學習氛圍。
二、考試科目、考試日期時間、考試地點、出題類型、考試範圍如下表所示:
會考科目 |
考試日期 111年3月18日(六) |
考試地點 |
憲法與行政法 |
08:30~10:30 |
訂於人社二館 B107、B109教室
(若報考人數大幅調整 將另行公告考試地點) |
民 法 |
10:4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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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
13:15~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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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法規 (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5:00~17:00 |
三、會考對象:法律學系(含原住民專班)學生與雙主修或副修法律核心學程同學皆須參加。
研究生得自由報名參加,並應於 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前,向系辦完成報名。
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500 元,全程參與考試後即退還。
四、實施方式:
(一)命題與閱卷:綜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第一試及第二試考試模式,邀請相關領域教師擔任命題委員命題及閱卷。
(二)題卷製作:法律學系辦公室負責製卷封袋。
(三)費 用:繳交到考保證金,全程參與考試後即退還。
(四)合格認定:每一科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為60分。
(五)補救措施:勵學測驗成績不及格者須於次回進行補考。
五、必帶物品:學生證。
六、應考須知:
(一)請攜帶學生證準時應考,以便核對身分;未攜帶學生證者,扣當次會考成績5分。
(二)考試鐘響後第一節15分鐘內,第二節10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三)考試時間未滿五十分鐘不得交卷,違反規定者當次會考成績以零分計。
(四)請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作答。
(五)其他未盡事項,依本校學生獎懲等辦法處理。
七、本勵學測驗實施計畫經110年4月16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法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